40%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4月1日以后如何处理
40%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4月1日以后如何处理
按照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,以下简称财部39号公告)的要求,自2019年4月1日起,我国全面停止执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(分两年)抵扣的老政策,允许不动产进项税额实行一次性抵扣。
财部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: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第一条第(四)项第1点、第二条第(一)项第1点停止执行,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。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按照这一规定,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2019年4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额直接适用一次性抵扣,不再允许也不再要求纳税人分期抵扣。
但是,在2019年4月1日之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请注意这里用红字表述的部分,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最初看到这句话的时候,我是这样理解的,此前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,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。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,自动结转到以后各期。因此我将这里的“起”还是理解为一次性抵扣。但是如果仔细分析,不足抵扣结转以后各期是增值税抵扣的基本规则,政策本身没有必要特别强调。结合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推出的一百问,我发现这个理解还是错误的。上述红字部分其实是给了纳税人原待抵扣进项税额一个时期选择,你可以选择在4月抵扣,也可以选择在5月抵扣、6月抵扣。这个选择期不仅不受原政策第13个月的限制,也不受新政策2019年度的限制。这个就非常有意思了,这就需要结合留抵退税、加计抵减等政策综合考虑。
如果你是在新政策文件发布后,但是在正式施行前取得不动产专票,其进项税额仍然需要分两期来抵扣,3月份抵扣其中的60%,其余的40%你可以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选择某个月份一次性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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