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岁尖子生26刀刺死班主任,在古代“弑师”会领什么刑?
16岁尖子生26刀刺死班主任,在古代“弑师”会领什么刑?
1/16岁与26刀
在万民狂欢的双11之后的11月12日,湖南省沅江三中的校园内发生了一起影响全国的“弑师”案——年仅16岁的高三学生罗某,在教师办公室狂刺其班主任鲍老师26刀,至鲍老师当场死亡。
是什么样的“仇恨”让一个16岁少年举起屠刺向恩师呢?其实,这一切与“仇恨”无关。行凶者罗某,是人们眼中的好学生,成绩一直位居班级第一;被害者鲍老师是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,曾获益阳市优秀教师称号,作为班主任,他对罗某寄予厚望,平时像对待自己儿子一样关心罗某,就在惨剧发生前不久,鲍老师为罗某争取到了“胡杨助学金”。
这本是一对和睦相处的师生,没想到,却发生如此悲剧,确实令人痛心。
2/十恶不赦之罪
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文称:“犯罪嫌疑人罗某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”悲剧发生后,人们在思考教育教学问题的同时,也对年仅16岁的“少年杀手”的命运产生了关切,他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?
关于弑师,古代就有具体的量刑标准——被归于不赦的十恶之罪。那么,古人所说的“十恶不赦”是哪“十恶”呢?
人们在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、不可饶恕时经常使用“十恶不赦”这个成语。在现代汉语中,成语中的“十恶”并非实指,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。但是,在我国古代,成语中的“十恶”却是实有所指的。
“十恶”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,指十种当招致地狱、饿鬼和畜生这“三恶道”苦报的恶业,故又称“十恶业道”。
“十恶”之罪,它是在西汉的“大逆不道不敬”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。北齐河清三年,尚书令、赵郡王等奏上《齐律》十二篇,“列重罪十条:一曰反逆,二曰大逆,三曰叛,四曰降,五曰恶逆,六曰不道,七曰不敬,八曰不孝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其犯此十者,不在八议论赎之限。”而到了隋开皇初年,随着佛教的兴盛,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“十恶”之名引入律法,以之代替了《齐律》中的“重罪十条”,“十恶”之罪名遂正式出现。
3/弑师是十恶之一
“十恶”之罪的具体内容,《唐律疏议》中有详细的规定,其中的第九恶为“不义”: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,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,学生谋杀老师。凡是预备谋害的,流放二千里,已伤害的绞,已杀害的,皆斩。
学生杀害老师,应判斩刑,斩刑可分腰斩与斩首,是非常血腥的了。“弑师”者为何会获如此重刑呢?因为,在中国古代,尊师重教是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的。俗话说,一日为师,终生为父。封建统治者大多号称以“孝治天下”,“弑师”同“弑君”、“弑父”一样,是“大逆不道”之罪。
对于老师的尊重,就是对知识的尊重,对未来的尊重,对希望的尊重。现在有些农村,家里应供奉着“天地君亲师”的神位,就是尊师最直接的表现。
4/未成年保护与惩戒教育
现在多提倡素质教育,要求以学生为本,这是时代进步的表现,但是,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,往往却因此束缚了老师的手脚,对于违纪的学生不敢管、不愿管,学生的个性是得到张扬了,但是,少了挫折与惩戒,心智并不成熟的少年,往往也会误入歧途。适当的惩戒教育,应该可以校正这些正在成长的树苗。其实,人群素质的提高,光靠口头说教,效果难有显著。比如新加坡的鞭刑,就为国民素质的提高立下汗马功劳。
尤其有了《未成年保护法》这个后盾,让学生与家长都变得有些“肆无忌惮”,因而也引发了不少“极端事件”。
2013年9月15日报道称,江西抚州临川二中发生一起命案,该校高三学生雷某因不满班主任孙某的严格管理,产生积怨,将其杀害致死。(《京华时报》)
2015年10月18日,湖南邵阳邵东县3名在校生,入室抢劫当地小学宿舍,持木棒殴打一名女教师,并拖至卫生间用布条堵住其嘴巴,最终致这名教师死亡。3人搜走财务后,将女教师尸体藏匿在床底,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。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,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,最小的不满12岁。(《新京报》)
2015年12月4日,在湖南省邵东县创新学校高中部6楼的教师办公室,49岁的滕老师他毫无防备地挨了刀,旋即倒在血泊中,很快就没了呼吸。他身上总共有3处刀伤,致命的一击,是从前胸扎来,刺穿骨骼,扎进心脏。凶手是他班上的一名高中生,他教了3年。(《新京报》)
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做出规定: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;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,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其实,像中国这样坚持“不满14周岁不负一切刑事责任”的一刀切标准的国家并不多。比如说,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,对于要求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,英国司法部坚持认为: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。
现行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被不少人讥为“重保护,轻处罚”。这主要源于跨越式的法治进程中,不同法治发展阶段的问题被压缩在一起了: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在尚未充分承担“保护”职能的时候,就面临“袒护”的质疑。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是该到反思的时候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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